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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工业大学小型及零星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09/27     点击:

 第一章 小型及零星维修项目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小型及零星维修为造价在5万元及以下的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日常项目,以及水电管线、设施设备、道路绿化、维修抢修等项目。其中小型维修项目的金额范围为1-5万元(含5万元,下同),零星维修项目的金额范围为1万元以下。

第二条 维修经费1000元(含1000元,下同)以下的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所承担维修范围内的零星维修项目(不含土木建筑维修),由物业公司进行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第三条 校内公共房屋的屋面、外墙漏水、渗水维修及因此导致的建筑物修复,不论金额大小,均归口到基建处进行统筹维修,由其安排中标防水维修单位实施,后勤管理处积极配合。

第四条 教职工宿舍及家属楼维修只涉及公共部分的基础设施、水电管线设备的维修、更换,不包含室内维修项目。

第二章 论证及立项审批

第五条 校维修项目按照保运行、保重点、保应急的原则,依据“先预算后支出、先审批后实施”的制度执行。小型及零星维修项目实行分类审批,采用分级立项和集中立项两种方式进行。其中1-5万元的小型维修项目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集中立项、集中审批。1万元以下的零星维修项目由后勤管理处进行立项和审批。

第六条 集中立项的小型维修项目,由各单位(部门)根据需要,每年年初向后勤管理处提交年度维修改造申请(其内容包括维修原由、工程内容、施工地点及范围、工程概算、经费渠道和立项要求等),后勤管理处实地踏勘论证后,会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审计处等部门对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汇总成年度维修计划并上报学校集中审批立项。凡改变房屋原有用途、结构的维修改造项目,须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及保卫处同意。申报单位(部门)对其维修项目立项与否如有异议,可书面向学校申请复议,学校批准立项后,后勤管理处纳入年度维修计划。

第七条 学校原则上不再批准各单位(部门)年度维修计划以外的非应急维修改造项目,相关申报项目纳入储备项目库并在下一年度维修计划中统筹考虑。确有需要的维修项目,由使用或管理单位(部门)通过学校OA系统提交维修项目立项申请,职能部门提出意见,明确经费渠道或按规定程序申请追加维修经费预算,学校审批同意立项后增列年度维修计划并予以实施。

第八条 1万元以下零星维修项目由后勤管理处建立年度零星维修项目库,按照以下流程予以审批:与申报单位(部门)沟通并组织现场勘察——后勤管理处一站式服务中心审核——后勤管理处分管领导审核——后勤管理处处长审批(必要情况下经处长办公会集体研究)。

第九条 1万元以上涉及水、电、气运行保障,突发安全性、紧急性事故和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引起的紧急项目及抢修工程,坚持一事一议原则,经后勤管理处领导审核并请示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先予实施应急处置,完成应急处置后及时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其中,高压电力应急抢修工程可按“边报告边抢修”程序,委托供电公司备案且有高压抢修资质的工程队伍实施,完成抢修后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签订合同、验收并审计结算。

第十条 独立核算单位、各单位(部门)自筹经费的维修项目由申报单位(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必要时可申请交由后勤管理处所属中标常规维修单位(施工单位)实施。

第三章 施工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每两年通过招标遴选至少3家常规维修单位(施工单位),交由后勤管理处管理并与其签订《湖北工业大学小型维修工程》合同,实施估算价在5万元及以下的小型及零星维修项目。

第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对学校集中立项通过的项目,依据常规维修单位(施工单位)专业、技术能力特点采用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进行任务分配。

第十三条 常规维修单位(施工单位)在接到所分配任务后,应按照项目需求做好工程预算、施工图设计、工程量清单编制等工作,主动与使用单位(部门)充分沟通,明确施工规范和工期要求,做好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实施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文明施工。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部门)和后勤管理处共同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及时进行中间环节验收与签证,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隐蔽工程覆盖前由施工方提前1天通知使用单位(部门)和后勤管理处进行验收与签证,原则上不得后补。凡发现不按要求施工及存在质量问题等,应及时纠正或要求停工整改,达到要求后再允许继续施工。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实行严格审批制度,不得随意变更。立项预算内变更由后勤管理处审批,超过立项预算的变更,由使用单位(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根据金额大小按分层分级原则审批,批复后方可继续实施。

第十六条 鉴于小型及零星维修项目金额和工程量小,施工场所分散,工期不固定,由后勤管理处和使用单位(部门)共同行使监理职责。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对自身的人员和设备安全负主体责任,须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自觉爱护学校基础设施和设备,工程竣工后及时按要求清场(清场情况纳入竣工验收内容)。

第四章 工程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仔细对照项目需求和施工内容进行自验收,自验收合格后备齐验收资料,分别向使用单位(部门)和后勤管理处提出预验收及最终验收申请。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部门)收到施工单位预验收申请后组织使用人进行预验收。预验收不合格的,由使用单位(部门)提出整改要求,施工单位须积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并再次预验收合格后,向后勤管理处申请最终验收。

第二十条 后勤管理处成立由专家、审计、财务和后勤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小型及零星维修项目验收工作小组,收到验收申请后,按国家验收标准和项目需求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集中立项的项目,由验收工作小组会同使用单位(部门)采取集中的方式进行验收。以专题报告立项的项目,以使用单位(部门)为主、后勤管理处协同完成验收。

第二十一条 工程验收后,由施工单位编制项目清单,备齐项目资料交学校进行编册、存档。

第二十二条 校内的小型及零星维修项目,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后勤管理处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规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履行保修职责。除特殊约定外,一般性小型及零星维修项目质保期为一年。

第二十三条 施工队伍完成工作内容后应及时填写工程评价反馈单交由使用单位(部门)评价评分。使用单位(部门)在收到反馈单后应客观、公正的对项目的完成情况、施工进度、文明施工等做出综合评分并给出本项目的最终等级评价。

第五章 审计、结算

第二十四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小型维修项目由施工单位于一个月以内及时报送竣工结算相关资料,超过时限的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督促;零星维修项目按季度由施工单位整理并报送竣工结算资料。

第二十五条 竣工结算资料由后勤管理一站式服务中心对工程进度、工程量和工程决算进行初核,无误后交由后勤管理处目标管理办公室进行初审,合格后报处领导进行审签,审签后报送审计处进行最终审计。

第二十六条 报送审计资料以项目送审单所列为依据,包含但不限于维修报告、立项审批、施工合同、派工单、任务单、竣工图纸、隐蔽工程记录和现场图片、签证单、工程量清单、预结算书、竣工验收单等。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委托具有资质的审计单位按规定进行审计,确保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以及项目概算的执行结果和造价的控制情况,完成后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凭最终审计报告、合同及发票等相关资料到财务处进行项目款结算。

第六章 监督、反馈

第二十九条 项目监督坚持制度管理和监督约束并重,惩处与预防结合,突出重点环节,健全过程控制,完善防控措施,加强各环节风险控制与监督制衡,达到积极防范、全面覆盖。

第三十条 后勤管理处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廉洁协议书》,明确职责,互相监督,接受监察,将小型及零星维修工程建成阳光工程、廉洁工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湖北工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湖工大建〔20201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湖北工业大学维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湖工大后〔20053号)同时废止。

 


                                                湖北工业大学后勤管理处办公室   

                                                20229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