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单位和用户:
根据《市发改委关于暂停征收武汉市中心城区供水价格中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通知》(武发改价格[2016]29号)和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1〕330号)、《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开展代理购电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2021年10月27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经学校专题会议研究,拟对我校水电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将居民生活类用水(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学生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办公用水、食堂用水)收费标准调整为2.47元/吨(执行居民生活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第一级);将非居民类用水(工商业、经营服务用水和基建类用水等)收费标准调整为3.49元/吨。
二、将居民生活类用电(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电、学生生活用电、学校教学办公用电、食堂大伙窗口)收费标准调整为0.57元/度;将非居民类用电(工商业、经营服务和基建类用电等)收费标准调整为按照当月公布的“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执行收取;当月不能实时结算缴费的,依据用电协议,按用电期间每月平均电价收取。
三、以上调整自2024年11月1日起正式执行。校内各单位、用户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水电价格标准,一经发现,将按程序予以相应处理。
特此通知。
湖北工业大学后勤管理处
2024年10月8日